營改增后建筑業如何進行增值稅統籌管理?

2017-06-14 10:28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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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后,建筑企業由原來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且因項目情況不同,所適用的增值稅率也有所不同。

營改增前,建筑企業提供建筑服務,在工程所在地成立項目部,營業稅在工程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稅率統一為5%。營改增后,建筑企業由原來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且因項目情況不同,所適用的增值稅率也有所不同,故增值稅預繳、申報較營業稅時代復雜,同時也給建筑企業的稅務統籌管理增加了難度。下面從幾個方面來分析營改增后建筑業如何進行增值稅統籌管理。

1、在材料成本和費用成本發生時,可以準確劃分哪些成本用于A項目、哪些用于B項目,則甲企業兩個項目應交增值稅為:

1300×11%+800*3%-108=59萬元

2、在材料成本和費用成本發生時,不能準確劃分哪些成本用于A項目、哪些用于B項目,則: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108+23)×800÷(800+1300)=50萬元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108+23-50=81萬元

應交增值稅=1300×11%+800*3%-81=86萬元

由以上計算可知:無法準確劃分不可抵扣的進項稅,會使得甲企業多繳增值稅27萬元。故建筑企業既有一般計稅項目,又有簡易計稅項目,在成本發生時,應準備劃分成本的歸屬,以降低企業的增值稅稅負率。

(三)供應商的選擇對增值稅的影響

1、采用一般計稅方法的項目,進項稅額可以抵扣,影響項目成本的因素為不含稅成本,故在選擇供應商時,以報價中不含稅價最低的供應商為宜。

例如:采購一批材料,供應商甲為一般納稅人,報價117萬,供應商乙為小規模納稅人,報價105萬。

供應商甲報價中,不含稅成本100萬,增值稅進項稅額17萬供應商乙報價中,不含稅成本102萬,增值稅進項稅額3萬雖然選擇供應商甲支付的現金流要供應商乙大,但材料不含稅成本低,能增加項目的稅后收益,故:供應商甲是最佳選擇。

2、采用簡易計稅方法的項目,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影響項目成本的因素為含稅成本,故在選擇供應商時,以報價中總價最低的供應商為宜。

采用簡易計稅方法的項目,選擇供應商乙比供應商甲材料成本低,故供應商乙是最佳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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