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資管產品管理人
2017年7月1日起,基金、信托、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資管產品管理人為增值稅納稅人。
運用資管產品的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業務活動屬于提供貸款服務。
運用資管產品的資金投資并轉讓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權的業務活動屬于金融商品轉讓。
運用資管產品的資金投資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收益,不屬于利息或利息性質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免征增值稅。
(2)資管產品投資人
資管產品投資人購入各類資管產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取得的保本收益屬于提供貸款服務; 資管產品投資人購入各類資管產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收益不征收增值稅;資管產品投資人購入各類資管產品,在未到期之前轉讓其所有權的,屬于金融商品轉讓;資管產品投資人購入各類資管產品持有至到期的,不屬于金融商品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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