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處理中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問題?

2017-06-14 09:32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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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增值稅發票管理歷來是重點工作之一,以下這五種情況增值稅發票將被納入異常憑證管理。

一、 走逃(失聯)企業的異常憑證

稅務機關依照規定的程序和方法、履行規定的手續后,依法判定為走逃(失聯)的企業,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對應屬期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列入異常憑證范圍。

1.商貿企業購進、銷售貨物名稱嚴重背離的;生產企業無實際生產加工能力且無委托加工,或生產能耗與銷售情況嚴重不符,或購進貨物并不能直接生產其銷售的貨物且委托加工的。

2.直接走逃失蹤不納稅申報,或雖然申報但通過填列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相關藍瓷,規避稅務機關審核比對,進行虛假申報的。

政策依據:《關于走逃(失聯)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認定處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6號)

二、 稅收風險分析評估中發現的異常憑證

發生下列第二種情形,導致稅務機關無法實施約談的,在 納稅人主動聯系主管稅務機關之前,主管稅務機關可通過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暫停該納稅人開具發票,并將其取得和開具的增值稅發票列入異常憑證范圍,錄入增值稅抵扣憑證審核檢查系統。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存在購進、銷售貨物(服務)品名明顯背離,虛假填列納稅申報表特定項目以規避稅務機關審核比對等。

2.電話、地址等稅務登記信息虛假無法聯系或兩次約談不到。

政策依據:《關于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問題的通知》(稅總發[2015]148號)

三、 發票開具和納稅申報數據監控發現的異常憑證

稅務機關在對納稅人開票數據進行實時監控分析預警中發現下列第一種情形的,或者對增值稅納稅申報數據的監控中發現下列第二種情形的,作為異常情形,應及時約談納稅人。因下列第三種情形,導致無法約談的,主管稅務機關可通過升級版暫停該納稅人開具發票,同時暫停其網上申報業務,將其近60天內(自納稅人最后一次開票日期算起)取得和開具的增值稅發票列入異常發票范圍,并應在2個工作日內,錄入增值稅抵扣憑證審核檢查系統,開展異常發票委托核查。

1.納稅人存在購銷不匹配、有銷項無進項、大部分發票頂額開具、發票開具后大量作廢、發票開具金額突增等異常情形。

2.納稅人當期申報存在未開具發票(或開具其他發票)欄次填報負數;無免稅備案但有免稅銷售額;應納稅額減征額填報金額較大;進項稅額轉出填報負數;當期農產品抵扣進項占總進項比例較大且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代扣代繳稅收繳款憑證、運輸費用結算單據等欄填報稅額異常等情形。

3.地址、電話等稅務登記信息虛假無法聯系或者經稅務機關兩次約談不到的。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發票數據應用防范稅收風險的指導意見》(稅總發[2015]122號)

四、 非正常戶的失控發票

已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發生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納稅情形的,在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仍然不改正的,稅務機關應當派員實施實地檢查程序。對于履行核查手續后,查無下落并且無法強制其履行納稅義務的,由檢察人員制作非正常戶認定書,存入納稅人檔案,認定其為非正常戶。對于非正常戶所持有的增值稅發票,稅務機關按照失控發票采集標準,將相關增值稅專用發票列入防偽稅控系統,實施失控發票管理。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失控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的批復》(國稅函[2008]607號)

五、 稽核比對結果的異常抵扣憑證

在增值稅稽核比對中,通過全國增值稅專用發票稽核系統產生稽核比對結果為"不符"、"缺聯"、"屬于作廢"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列入異常抵扣憑證管理。對于這些異常憑證的判斷和處理需要結合不同的情況。

1.“不符”發票

(1)抵扣聯票面信息與抵扣聯電子信息相符的,傳遞給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檢查;

(2)抵扣聯票面信息與抵扣聯電子信息不相符、與存根聯電子信息相符的,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3)抵扣聯票面信息與抵扣聯、存根聯電子信息均不相符的,根據抵扣聯票面信息修改抵扣聯電子信息,傳遞給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檢查。

2.“缺聯”發票

(1)抵扣聯票面信息與抵扣聯電子信息相符的,傳遞給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檢查;

(2)抵扣聯的票面信息與抵扣聯電子信息不相符的,根據抵扣聯票面信息修改抵扣聯電子信息,傳遞給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檢查。

3.“屬于作廢”發票

(1)納稅人未申報抵扣的,按規定進行處理;

(2)納稅人已申報抵扣,傳遞給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檢查。

政策依據:《增值稅專用發票審核檢查操作規程(試行)》(國稅發[2008]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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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哪些增值稅專用發票列入異常憑證?

    根據國家規定,增值稅專用發票列入異常憑證,包括: 1、 發票作廢或者報廢; 2、 發票內容與實際交易不符,涉及各類套取抵扣、抵退稅等異常行為; 3、 發票代開、發票開具由未按照有關規定形式登記的不存在或者不存在事實的單位; 4、 涉嫌偽造發票、發票作假、轉讓發票及其他增值稅專用發票存在異常行為; 5、 發票內容相互矛盾的; 6、 發票中開具的稅額與發票上的內容不符的; 7、 通過抵扣、轉讓、抵退稅等方式交易發票; 8、 發票重復使用等行為。

  • 申報表整合后,已抵扣專票為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如何處理?

    已抵扣專票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處理,首先應檢查發票信息是否有誤,如發票號碼,開票日期,購買方等,是否正確填寫。如發票錯誤,可要求發票抬頭方重新開具發票或提供應稅文件憑證,進行核實。如發票正確,則可通過分析發票上的相關稅種、稅率、稅額、購買方等信息,確定是否抵扣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 應用案例:假設某公司購買某物品,購買方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但憑證資料看來,其享受增值稅減免政策,可以減免增值稅,而發票上卻無記載。此時,公司應該要求購買方重新開具發票或提供應稅文件憑證,以便進行有關證明工作,以保證增值稅的正確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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