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清算未收到應收賬款如何處理
企業對于債權應進行清理,對于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確認債權債務清理損益。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第三條規定,企業清算的所得稅處理包括以下內容:
(一)全部資產均應按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二)確認債權清理、債務清償的所得或損失;

(三)改變持續經營核算原則,對預提或待攤性質的費用進行處理;
(四)依法彌補虧損,確定清算所得;
(五)計算并繳納清算所得稅;
(六)確定可向股東分配的剩余財產、應付股息等。
應收賬款就應該在借方。企業注銷清算時應收賬款不是壞賬的話,稅收的可變現價值為原值 如果是壞賬應申報損失應付賬款清算終結前無法支付的
,應做為稅收的收入。
應收賬款的處理:是加大清收力度,在清算期追回來;是對可能形成壞賬損失的要取得充分的證據,履行程序處理;是對能夠收回的應收賬款,在清算股權時轉給股東,抵應退回的實收資本。
企業全部資產的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結清清算所得稅、以前年度欠稅等稅款,清償企業債務,按規定計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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