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免征增值稅,還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嗎?
回復: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規定,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1)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2)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3)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一般情況下,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并不針對特定納稅人,通常不會符合上述條件,因此應當并入損益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時,此項收入一并反映于“主表”第11行“營業外收入”、《 一般企業收入明細表》二、營業外收入(四)政府補助利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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