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房視同銷售成本可以抵減嗎?
房地產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往往會發生"拆一還一"即拆遷還房的行為.所謂的"拆一還一"是指拆遷人以易地建設或原地建設的房屋補償給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使原所有人繼續保持其對房屋的所有權的一種實物補償形式.

,如果被拆遷戶選擇貨幣補償方式,該項支出作為"拆遷補償費"計入開發成本中的土地成本.而房地產企業拆遷還房的實質是,被拆遷戶用房地產企業支付的貨幣補償資金向房地產企業購入房屋,要確認土地成本中的"拆遷補償費支出",即以按公允價值或同期同類房屋市場價格計算的金額以"拆遷補償費"的形式計入開發成本的土地成本.
安置用房視同銷售,怎么確認扣除費用?
(一)就拆遷安置土地增值稅的計算方式,國家稅務總局明確,房地產企業用建造的本項目房地產安置回遷戶的,安置用房視同銷售處理,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確認收入,同時將此確認為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拆遷補償費.房地產開發企業支付給回遷戶的補差價款,計入拆遷補償費;回遷戶支付給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補差價款,應抵減本項目拆遷補償費.
(二)開發企業采取異地安置,異地安置的房屋屬于自行開發建造的,房屋價值按國稅發[2006]187號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計算,計入本項目的拆遷補償費;異地安置的房屋屬于購入的,以實際支付的購房支出計入拆遷補償費.
(三)貨幣安置拆遷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憑合法有效憑據計入拆遷補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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