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 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
(2)〔2015稅收政策〕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的福利性補貼,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規定的, 可作為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請問這兩條國稅函規格是否有沖突呢,如果企業將住房、交通、通訊補貼每月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的,那么這種補貼是屬于福利費呢,還是納入工資薪金總額稅前扣除?
回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上面兩個文件皆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無論按照“新法優于舊法”,還是“特殊(后面僅指特定福利)優于一般(前面包括全部福利)”,符合2015年政策的福利性補貼皆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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