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企業如果前三季度為盈利,第四季度虧損,并且全年累計虧損;那么前三季度需要預繳所得稅嗎?多繳的稅款匯繳時退稅嗎?
回復:舉例來講,假設A企業第一、二、三、四季度實現利潤分別為10、20、15、-55萬元。由于企業第一、二、三季度預繳申報時,利潤皆為正數,所以應當先行預繳所得稅。而至第四季度雖然累計虧損,導致全年多繳稅款,根據《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國稅發[2009]79號)第十一條規定,預繳稅款超過應納稅款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按有關規定辦理退稅,或者經納稅人同意后抵繳其下一年度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這里應當注意的是,退稅是首選,只有納稅人同意才能下年抵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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