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請教大家,公司組織員工發生的旅游費計入職工福利費,是否可所得稅前列支?是否涉及個人所得稅?
回復:上述情況可以作為職工福利費,按照稅法規定限額稅前扣除。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以免費旅游方式提供對營銷人員個人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11號)的規定,對商品營銷活動中,企業和單位對營銷業績突出的人員以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考察等名義組織旅游活動,通過免收差旅費、旅游費對個人實行的營銷業績獎勵(包括實物、有價證券等),應根據所發生費用全額計入營銷人員應稅所得,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并由提供上述費用的企業和單位代扣代繳。其中,對企業雇員享受的此類獎勵,應與當期的工資薪金合并,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對其他人員享受的此類獎勵,應作為當期的勞務收入,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因此,企業和單位在獎勵員工免費旅游的同時,勿忘做好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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