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機構可不可以不建賬合并到總機構?
分支機構是可以合并在總部交稅的,具體報稅流程如下:
(一)申請
納稅人攜帶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大廳提出申請。申請資料如下:
1、分支機構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2、總機構稅務登記復印件;
3、《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合并申報認定表》。
(二)審核
稅務機關審核提出合并申報申請的企業是否為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審核被合并申報企業是否存在于進行合并申報企業的分支機構名單中,檢查其分支機構與總機構的核算方式,賬務往來,賬簿設立情況是否符合查賬征收合并申報的要求。符合條件的予以辦理。
(三)生效取件
納稅人在稅務機關承諾的期限后,到受理窗口領取審批結果。

分支機構與總機構怎么納稅?
對于實行統一核算的分支機構的納稅處理應注意把握兩點:其一,如果分支機構不向購貨方開具發票,也不向購貨方收取貨款的,則可以匯總納稅;其二,如果經營上實行“四個統一”,財務上不單獨核算的連鎖經營方式,則可以匯總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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