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發生了一筆30萬元的廣告費,當年尚未扣除。請問,這筆廣告費能在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嗎?
回復:《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六條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廣告費因故未及時入賬,需要調整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當年度企業所得稅,并作為專項事宜到稅務機關申報,扣減的企業所得稅,可在次年抵扣應交的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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