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廣告宣傳費扣除比例是收入的15%,是否包括投資收益,還是收入總和的15%?
回復: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執行中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2號)第一條的規定,關于銷售(營業)收入基數的確定問題:企業在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費用扣除限額時,其銷售(營業)收入額應包括《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視同銷售(營業)收入額。“銷售(營業)收入合計”包括 “營業收入”和 “視同銷售收入”合計,即納稅人根據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確認的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以及根據稅收規定確認的視同銷售收入。
因此,廣告宣傳費的計算基數是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視同銷售收入,不包括投資收益、營業外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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