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公司虧損分公司已繳所得稅如何處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除國家稅務總局批準的匯總納稅企業外,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不允許你公司以自己的應納稅所得額彌補異地獨立核算的分公司的虧損,從而抵減你公司的企業所得稅。

總公司與分公司的所得稅如何繳納:
1、總公司與分公司的所得稅按照稅收法規,跨地區經營(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場所,企業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就地預繳”是指總機構、分支機構應分月或分季分別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
2、不是跨地區經營,不執行“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也不在分支機構(稅法另有規定的除外)所在地繳納。
3、稅款預繳,應根據當期實際利潤額,按法規定的預繳分攤方法計算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企業所得稅預繳額,分別由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分月或者分季就地預繳。
總公司虧損分公司已繳所得稅如何處理?按照規定是可以抵減的,如大家還有不知道的地方可以點擊窗口,會計學堂老會計為你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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