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如何解讀?
外資企業在所得稅方面所擁有的優惠內容如下:
1、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稅率按15%征收;3%地方所得稅免征;
2、經營期在15年以上,從事港口、碼頭等能源、交通建設企業,從獲利年度算起,第一年開始直至第五年可以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開始至第十年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3、經濟特區設立的中外合資或外資銀行經營期在10年以上、投資總額超過1億元,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二、三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4、高新技術企業實行兩年免征企業所得稅、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期滿后當年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產品產值70%以上的,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5、自主知識產權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之后三年減半征收;高新技術企業引進高新技術經過消化、吸收的新項目投產后,不論該企業之前的年度是否有享受過企業所得稅的減免優惠,該項目所獲利潤三年可以免征企業所得稅;
6、外商投資企業2年免征、3年減半征收;到期滿后的出口產品產值達到了當年一年企業產品產值70%以上的,按10%稅率征收,先進技術型的企業延長3年減按10%的稅率征收;
7、服務性行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超過500萬美元,經營期1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二年和第三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8、國家級新產品,以及在我市首家生產的獲得發明專利產品自產品銷售之日起的三年內;省市級新產品,以及在我市首家生產的實用新型專利產品自產品銷售之日起的兩年之內,由我市財政部門對該產品新增利潤的實際繳納的所得稅實行全額返還;
9、企業自獲利年度起,2年免征、3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實行2年免征、6年減半征收;重點軟件企業實行5年免征、5年減半征收,其中第三年至第五年已交的減半征收的企業所得稅,由市財政來給予補貼;重點軟件企業若當年未享受減免優惠的,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開發區內生產型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企業所得稅實行“二免三減半”的優惠,即自獲利年度起,兩年免征,三年減半征收。
新辦外商投資企業投資額在1000萬美元以上且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或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在500萬美元以上的,自獲利年度起,頭兩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由開發區財政補貼相當于企業當年繳納所得稅開發區財政留成部分的100%;第六年至第十年由開發區財政補貼相當于企業當年繳納企業所得稅開發區財政實際留成部分的50%。
開發區財政在企業收回投資(根據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所定的投資回收時間確定)以前補貼企業當年繳納所得稅開發區財政實際留成部分的30%以上。
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除了屬于石油、天然氣、稀有金屬、貴重金屬等資源開采項目的,由國務院另外規定以外,實際經營期限在十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界所得稅。
對從事農業、林業、牧業和設在經濟不發達的和邊遠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在依照規定享受“二免三減半”企業所得稅優惠待遇期滿后,經企業申請,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批準,在以后的十年內繼續按應納稅額減征15%至30%的企業所得稅。對設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老市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24%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其中,屬于技術密集、知識密集型項目,或者外商投資在3000萬美元以上,回收投資時間長的項目,或者屬于能源、交通、港口建設項目的,報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后,可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并免征地方所得稅。對設在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其中,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實際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可以從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外資企業企業所得稅是在國稅還是地稅?
國稅負責征收:增值稅 消費稅 企業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 銀行 鐵路等總機構的營業稅 資源稅中的某些如石油等。結論:根據稅法的有關規定
對個人獨資企業只征收個人所得稅 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是有國稅負責征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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