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使用的設備符合免征增值稅法規規定嗎?
答:符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 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
(一)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二)避孕藥品和用具;
(三)古舊圖書;
(四)直接用于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五)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六)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七)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以物易物”是不是增值稅的視同銷售行為?
以物易物是一種視同的銷售行為,它是指銷售雙方不是以貨幣結算,而是以同等價款的貨物相互結算,實現貨物購銷的一種方式。
在實務中,以物易物的雙方都應作購銷處理,以各自發出的貨物核算銷售額并計算銷項稅,以各自收到的貨物按規定核算購貨額并計算進項稅額。
應注意,在以物易物活動中,應分別開具合法的票據,如收到的貨物不能取得相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其他合法票據,不能抵扣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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