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結轉以后納稅年度扣除。二者合并計算。
比如:甲公司2016年度營業收入1000萬元,發生廣告費120萬元,業務宣傳費50萬元。
當年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扣除限額合計=1000×15%=150萬元
當年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實際發生額合計=120+50=170萬元
結轉以后年度扣除金額=170-120=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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