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某在我國無住所的外籍人員2011年5月3日來華工作,2012年8月30日結束工作離華,則該外籍人員是我國的居民納稅人嗎?
回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條、第四十六條相關規定,稅法第一條第一款所說的在境內居住滿一年,是指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居住365日。臨時離境的,不扣減日數。前款所說的臨時離境,是指在一個納稅年度中一次不超過30日或者多次累計不超過90日的離境。稅法和本條例所說的納稅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因為該外籍人員在2011年和2012年兩個納稅年度中都未在華居住滿365日,則為我國非居民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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