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在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國駐華機構工作的中方人員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特別規定嗎?
回復:在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國駐華機構工作的中方人員取得的工資、薪金收入,凡是由雇傭,單位和派遣單位分別支付的,支付單位應按稅法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同時,按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應以每月全部工資、薪金收入減除規定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為了有利于征管,對雇傭單位和派遣單位分別支付工資、薪金的,采取由支付者中的一方減除費用的方法,即只由雇傭單位在支付工資、薪金時,按稅法規定減除費用,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派遣單位支付的工資、薪金不再減除費用,以支付金額直接確定適用稅率,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
上述納稅義務人,應持兩處支付單位提供的原始明細工資、薪金單(書)和完稅憑證原件,選擇并固定到一地稅務機關申報每月工資、薪金收入,匯算清繳其工資、薪金收入的個人所得稅,多退少補。具體申報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
王某為一外商投資企業雇傭的中方人員,假定2012年5月,該外商投資企業支付給王某的薪金為7200元,同月,王某還收到其所在的派遣單位發給的工資1900元。請問:該外商投資企業、派遣單位應如何扣繳個人所得稅?王某實際應補繳的個人所得稅為多少?
(1)外商投資企業應為王某扣繳的個人所得稅為:
扣繳稅額=(每月收入額-3500)×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7200-3500)×10%-105=265(元)
(2)派遣單位應為王某扣繳的個人所得稅為:
扣繳稅額=每月收入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1900×10%-105=85(元)
(3)王某實際應繳的個人所得稅為:
應納稅額=(每月收入額-3500)×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7200+1900-3500)×20%-555=565(元)
因此,在王某到某稅務機關申報時,還應補繳個稅為215元(565-265-85)。
對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國駐華機構發放給中方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所得,應全額征稅,但對可以提供有效合同或有關憑證,能免證明其工資、薪金所得的一部分按照有關規定上交派遣單位的,可扣除其實際上交的部分,桉其余額計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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