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購白酒用于個人消費視同銷售嗎
答:《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十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二十二條 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所稱個人消費包括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
第四條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外購啤酒用于招待客人屬于視同銷售貨物嗎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8號)第十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二十二條規定:“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所稱個人消費包括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
因此,購進貨物用于交際應酬消費的,進項不得抵扣,不做視同銷售處理。
所以通過我們的上文內容,可以知道,外購白酒用于個人消費視同銷售嗎?根據相關的稅務會計規定,無償送給個人或者單位的贈品都視為銷售,希望大家可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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