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投資企業減資的所得稅處理
減資的企業所得處理
1、對于被投資企業
如果被投資企業,用自己的非貨幣性資產作為股東減資的支付對價的,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同時,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0號)第二條規定,應按照被移送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收入.
2、對于企業法人股東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五條規定: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中,相當于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相當于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

因此,對于股東來說,減資時投資資產的轉讓所得,應該依據上述規定來計算,用公式來表示參考如下:
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減資取得的資產額-初始投資成本×減資比例-(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被投資企業累計盈余公積)×減資比例
例1:A公司2015年以1 000萬元注冊M公司,占M公司30%股份,2016年1月經股東會決議,同意A公司抽回其投資,A公司分得現金2 500萬元.截止2015年年底,M公司共有未分配利潤和盈余公積3 000萬元.
按照A公司注冊資本比例計算,A公司應該享有900萬元.因此,A公司股權撤資所得=2500-1 000-900=600(萬元).
需要說明的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以下簡稱79號文)第三條規定,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應于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后,為股權轉讓所得.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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