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有一批配電設施和配電柜,該部分設施是可以移動單獨存在的,是否應計入房產原值計算繳納房產稅呢?
回復: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計征房產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3號)規定:一、為了維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滿足設計要求,凡以房屋為載體,不可隨意移動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如給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調、電氣及智能化樓宇設備等,無論在會計核算中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都應計入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因此,上述配電設施和配電柜雖然可以移動單獨存在,但仍屬于房屋的配套設施,故這部分金額應計入房產原值計算繳納房產稅。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