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租賃所得如何計征個人所得稅?
按照規定,對于個人出租房屋取得的財產租賃所得,應當按照個人每次取得的收入減除規定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暫減按1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財產租賃所得一般以個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額或定率減除規定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定額減除費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定率減除20%的費用.財產租賃所得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納稅人在出租財產過程中繳納的稅金(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和教育費附加等)和教育費附加,可持完稅(繳款)憑證,從其財產租賃收入中扣除.
財產租賃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的具體計算公式為:
1、每次(月)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
應納個人所得稅=(每次(月)收入額-有關稅費-修繕費用-800)×適用稅率
2、每次(月)收入超過4000元的,
應納個人所得稅=(每次(月)收入額-有關稅費-修繕費用)×(1-20%)×適用稅率
(注:以上公式中,凡沒有發生修繕費用或發生修繕費用而不能提供有效準確憑證的不予扣除.)

現舉例說明如下:
票居民今年2月份將其自有的兩間房屋全部出租給某個體戶,當月取得租金收入6000元,已按規定繳納有關稅費1100元.當月因下水道堵塞請維修隊疏通,實際支出修繕費用900元,有維修隊開具的稅務局正式統一收款收據,則該居民2月份應納個人所得稅的計算如下.
應納稅所得額=(6000-1100-800)×(1-20%)=3280元
定購個人所得稅=3280×10%=328元
(尚余有100元修繕費用可在下月繼續扣除)
財產租賃所得如何計征個人所得稅?上文小編介紹的這個內容是如何計算的呢?上文有一個房屋出租的案例供大家參考哦,更多相關資訊,敬請關注會計學堂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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