閑置房屋計提折舊入管理費用是否可以稅前扣除呢?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準予扣除。下列固定資產不得計算折舊扣除:(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
因此,對于房屋、建筑物,按稅法規定最低折舊年限計提的折舊,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與房屋、建筑物是否在用無關;二是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提取的折舊不得在應納稅所得額中計算扣除。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企業對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資產也應計提折舊,計提的折舊計入當期管理費用(不含更新改造和因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資產);因更新改造和大修理而停用的固定資產計提的折舊根據受益原則計入相關成本費用。

1、計提固定資產折舊
借:管理費用(銷售費用)
貸:累計折舊
2、計提投資性房地產折舊
借:其他業務成本
貸:投資性房地產累計折舊
看完了會計學堂的上述文章,對于閑置房屋計提折舊入管理費用的稅前扣除,其相關的依據說明相信您這下應該是比較清楚的了。想要知道更多稅前扣除相關方面的知識,歡迎微信關注“會計情報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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