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某集團企業為了鼓勵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從房產公司購得房屋,用低于購買價的金額銷售給工作業績突出的員工,是否需要代扣代繳了個人所得稅?
回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條規定,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單位低價向職工售房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3號)規定:根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關規定,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間,按照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房改成本價格向職工出售公有住房,職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價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價格或市場價格而取得的差價收益,免征個人所得稅。除以上情形外,單位按低于購置或建造成本價格出售住房給職工,職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價部分,屬于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前款所稱差價部分,是指職工實際支付的購房價款低于該房屋的購置或建造成本價格的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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