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業經營過程中,經常會遇到應收賬款無法收回現金的情況。此時,購貨方可能會選擇用自己的固定資產來抵債。然而,企業收回的固定資產往往不是自己生產所需要的,還需要銷售后變現。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舊貨和舊機動車增值稅政策的通知》,納稅人銷售舊貨(包括舊貨經營單位銷售舊貨和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一律按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應征消費稅的機動車、摩托車、游艇,售價超過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售價未超過原值的,免征增值稅。那么,收回抵債的固定資產如何才能享受免征增值稅的待遇呢?
如某企業收到抵債機動車一批,價值300萬元。如果直接銷售按照2%繳納增值稅。如果首先列入該企業固定資產,使用一段時間以后再銷售,并且銷售價格不超過原值,就可以免征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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