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卡刷卡消費,各機構間資金清算的增值稅如何繳納?

2017-06-08 09:49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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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機構從發卡機構取得的增值稅發票上記載的發卡行服務費,計入清算機構的銷售額,同時按照此銷售額向收單機構開具增值稅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規定:“六、發卡機構、清算機構和收單機構提供銀行卡跨機構資金清算服務,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發卡機構以其向收單機構收取的發卡行服務費為銷售額,并按照此銷售額向清算機構開具增值稅發票

(二)清算機構以其向發卡機構、收單機構收取的網絡服務費為銷售額,并按照發卡機構支付的網絡服務費向發卡機構開具增值稅發票,按照收單機構支付的網絡服務費向收單機構開具增值稅發票。

清算機構從發卡機構取得的增值稅發票上記載的發卡行服務費,一并計入清算機構的銷售額,并由清算機構按照此銷售額向收單機構開具增值稅發票。

(三)收單機構以其向商戶收取的收單服務費為銷售額,并按照此銷售額向商戶開具增值稅發票。

除本公告第九條和第十條以外,其他條款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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