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九條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輸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
同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第二條第四款第八項規定:“長期為客戶提供重復勞務收取的費用,在相關勞務活動發生時確認收入。”
因此,物業管理公司預收業主跨年度的物業管理費,在實際提供物業管理服務時確認為企業所得稅當期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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