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行業跨期收入匯算清繳如何調整?
第九條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經常會涉及到跨期費用的處理,通常對于跨月不跨年的費用,部門的監管相對較松,但對于跨年費用往往口徑較緊,企業在匯算清繳時應該將跨年費用作適當調整,使其符合權責發生制原則.
《企業會計準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第十一條規定,前期差錯,是指由于沒有運用或錯誤運用下列兩種信息,而對前期財務報表造成省略漏或錯報.

(一)編報前期財務報表時預期能夠取得并加以考慮的可靠信息.
(二)前期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時能夠取得的可靠信息.
前期差錯通常包括計算錯誤、應用會計政策錯誤、疏忽或曲解事實以及舞弊產生的影響以及存貨、固定資產盤盈等.
第十二條規定,企業應當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錯,但確定前期差錯累積影響數不切實可行的除外.
追溯重述法,是指在發現前期差錯時,視同該項前期差錯從未發生過,從而對財務報表相關項目進行更正的方法.
根據上述規定,疏忽已發生事實而造成應在2013年度確認的咨詢費用,且金額重要的,會計上應按照前期差錯處理,通過"以前年度損益科目"調整對2013年度會計利潤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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