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人必看的印花稅的五大問答

2017-06-07 11:00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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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設立、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行為所征收的一種稅。

1、保險公司的責任保險合同如何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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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局關于改變保險合同印花稅計稅辦法的通知》(國稅函發〔1990〕428號)規定:“一、對印花稅暫行條例中列舉征稅的各類保險合同,其計稅依據由投保金額改為保險費收入。

計算征收的適用稅率,由萬分之零點三改為千分之一。”

2、印花稅的應納稅憑證有哪些?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第二條規定:“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一)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二)產權轉移書據;(三)營業賬簿;(四)權利、許可證照;(五)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88)財稅字第255號)的規定:

“第三條  條例第二條所說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和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包括總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轉包合同。

第四條  條例第二條所說的合同,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和其他有關合同法規訂立的合同。

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協議、契約、合約、單據、確認書及其他各種名稱的憑證。”

第五條  條例第二條所說的產權轉移書據,是指單位和個人產權的買賣、繼承、贈與、交換、分割等所立的書據。”

第六條  條例第二條所說的營業賬簿,是指單位或者個人記載生產、經營活動的財務會計核算賬簿。”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第二條規定:“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3、印花稅條例中借款合同的征收范圍包括哪些,稅率是多少?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借款合同包括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立合同人按借款金額萬分之零點五貼花。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

4、對技術開發合同的印花稅計稅依據有何規定?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對技術合同征收印花稅問題的通知》((1989)國稅地字第34號)第四條規定:“對各類技術合同,應當按合同所載價款、報酬、使用費的金額依率計稅。

為鼓勵技術研究開發,對技術開發合同,只就合同所載的報酬金額計稅,研究開發經費不作為計稅依據。但對合同約定按研究開發經費一定比例作為報酬的,應按一定比例的報酬金額計稅貼花。”

5、對于技術轉讓合同印花稅的適用稅目稅率是如何規定的?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對技術合同征收印花稅問題的通知》((1989)國稅地字第34號)第一條規定:“技術轉讓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和非專利技術轉讓。為這些不同類型技術轉讓所書立的憑證,按照印花稅稅目稅率表的規定,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目、稅率。其中,專利申請權轉讓,非專利技術轉讓所書立的合同,適用‘技術合同’稅目;專利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所書立的合同、書據,適用‘產權轉移書據’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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