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長沙某企業經營場所為租賃房產,每年租金54萬元,在風險應對過程中,被發現從未繳納過財產租賃合同印花稅。稅務人員對財務人員指出應根據房產租賃合同補繳印花稅。財務人員以合同遺失無法確認納稅義務時間和合同金額為由,表示無法補繳。稅務人員指出合同簽訂是雙方行為,合同應不只一份,要求該企業去出租方調取相關合同。該企業最終配合調取了合同,合同2016年1月1日簽訂,租賃期為5年,合同總金額270萬元,企業補繳了財產租賃合同印花稅2700元及相應的滯納金。
稅務分析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七條:“空格應納稅憑證應當于梳理或者領受時貼花。”第八條:“空格同一憑證,由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簽訂并各執一份的,應當有各方就所執的一份各自全額貼花。”上述企業2016年1月份簽訂房產租賃合同,應在簽訂合同的15日內計算貼花。
稅務人員提醒:企業簽訂相關應稅合同應按規定期限繳納印花稅,未完稅的應稅合同不得以合同遺失等為由不繳印花稅。企業若遺失應稅合同,應積極向有關方調取合同副本,并補繳相應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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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