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參與2017年全國稅收調查的納稅人,應于什么時間內填報相關資料?
答:全市稅收調查填報從2017年5月15日開始,6月下旬截止。具體時間以各主管稅務機關通知為準。
2.關聯交易的同期資料包括什么?哪些企業需要準備同期資料?
答:同期資料分為三種文檔,分別是主體文檔、本地文檔和特殊事項文檔。每種文檔分別設定準備條件,企業結合自身情況,只要滿足其中一種文檔的準備條件就要準備相應的同期資料文檔, 存在企業準備多種文檔的可能性。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應當準備主體文檔:
(1)年度發生跨境關聯交易,且合并該企業財務報表的最終控股企業所屬企業集團已準備主體文檔。
(2)年度關聯交易總額超過10億元。
二、年度關聯交易金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應當準備本地文檔:
(1)有形資產所有權轉讓金額(來料加工業務按照年度進出口報關價格計算)超過2億元。
(2)金融資產轉讓金額超過1億元。
(3)無形資產所有權轉讓金額超過1億元。
(4)其他關聯交易金額合計超過4000萬元。
三、特殊事項文檔包括成本分攤協議特殊事項文檔和資本弱化特殊事項文檔。企業簽訂或者執行成本分攤協議的,應當準備成本分攤協議特殊事項文檔。企業關聯債資比例超過標準比例需要說明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應當準備資本弱化特殊事項文檔。
3.個人消費者購買貨物,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是否需要向銷售方提供銀行賬號等信息?
答:個人消費者購買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不需要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地址電話、開戶行及賬號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關證件或其他證明材料。
4.新版電子稅務局是否可以查詢2015年度的納稅信用級別?
答:新版電子稅務局目前僅支持2016年度納稅信用級別查詢,2015年及2015以前年度納稅信用級別查詢請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辦理。
5.自2017年7月1日起,企業向銷售方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是否需要提供納稅人識別號?
答:需要。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上述所稱企業,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其他企業。
6.納稅人申請海關繳款書數據核對時,是否需要提供海關繳款書復印件?
答:不需要。自2017年6月1日起,納稅人申請數據核對時,需提供海關繳款書、其他資料和與原件一致的電子影像資料,不再需要提供海關繳款書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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