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潤分享并購方式如何會計處理
因為被合并企業在合并年度所實現的利潤在權益結合法下可以被包括在主合并企業的利潤中間,往往會產生瞬時的利潤,因此,慢慢地,國外很多會計準則制定組織對權益結合法使用給予非常嚴格的限制。
在權益結合法下,被合并企業在合并日前的盈利作為合并方利潤的一部分并入合并企業的報表,而不構成合并方的投資成本。
利潤分享是一種類似“分期付款”的購買結構。由于買賣雙方所處地位不同,對企業的現狀和未來做出的評價與判斷會存在很大差別。買方多持保守態度,賣方則偏于樂觀。由此導致買賣雙方對企業的價值認定相去甚遠。此時宜采用利潤分成的購買方式來解決雙方的分歧。此種結構安排的內容是,雙方首先對基礎價格達成共識,并于成交時支付這部分款項,對于使用不同假設條件而產生的分歧部分,采用與實際經營業績掛鉤。
權益結合法可以成為合法運用的會計方法。通過對并購歷史的考察,人們不難發現,股權聯合性質的并購一直是創造經濟巨人的重要方式。對于權益結合法,人們擔心的問題在于采用權益結合法可能存在以下兩方面的利潤操縱空間。一方面,將權益結合法納入企業合并可供選擇的會計方法以后,企業合并可供選擇的會計方法增多,從而使報表編制者有可能通過方法的選擇操縱利潤;另一方面,權益結合法運用中本身存在的利潤操縱問題。一般而言,某一事項或交易可供選擇的會計方法越多,利潤操縱的空間越大。

我國的會計對于企業并購的會計處理方法采用國際上通行的購買法和權益法兩種核算方式,即對適用兩種方法的條件做出羅列,企業在選擇會計處理方法時根據本企業并購的特點與會計準則中的條款相對照,選擇出本企業所適用的會計處理方法。然而在實際應用過程中,企業會因股價、稅收、股東等方面的壓力,有條件地選擇并不是最適合的會計處理方法,以達到虛增利潤、抬高股價或減少利潤、降低稅收等目的。
權益法下,企業股權交換后資產的計價仍然以原有的價值進行計量,不改變企業原有的資產結構。商譽在合并過程中并不會產生,這是因為被收購企業在合并后,編制合并利潤報表時,被收購企業的利潤包括以前年度累計的留存收益和本年度已經實現的利潤。因此,在權益法下,合并前后,收購方企業的股東所面臨的風險和收益并沒有發生較大的改變。但是由于股權交易方式帶來的股權稀釋的效果,將會給股東的收益帶來不利的影響,降低股東的預期收益率會計學堂整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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