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自建內部招待用進項可以抵扣嗎?
1、業務招待費增值稅發票不能作進項稅抵扣。
2、業務招待費與生產經營無直接關系,屬于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3、相關規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
(五)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

內部招待所領用物品能否抵扣進項稅?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所稱購進貨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不含免征增值稅項目)也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下稱“免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固定資產。
前款所稱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
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和本細則所稱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內部招待所領用電視機、展示柜等物品屬于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即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也即營業稅應稅勞務,進項稅額不能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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