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后,如何防范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的稅收風險

2017-06-07 10:16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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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政策法規和加大基礎設施建設都可降低稅收風險。

明確政策法規降低稅收風險。建議明確各種建設模式適用的法規或政策,確定稅收管理思路,統一政策口徑,統一執法規范。特別是對于新型建設模式,徹底改變以往各地各自為政、各自表述、各自執行的局面。

企業可加強工程概算管理,提高概算精度。同時,提高稅收風險管控意識,加強流程管理,財務部門對內加強與業務部門的銜接,對外則嚴格按增值稅管理要求辦理涉稅事項,將涉稅風險降到最低。

加大基礎設施建設稅收優惠力度。加大增值稅減免稅優惠力度。由于公共基礎設施本身的公共性、公益性特點,建議對新興建設模式下經營的公共基礎項目,結合原有的資源綜合利用政策,擴大其享受增值稅優惠力度。如對納稅人銷售自產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提供資源綜合利用勞務,擴大退稅比例。如污水處理廠出水、工業排水(礦井水)、生活污水、垃圾處理廠滲透(濾)液,增值稅即征即退比例由50%擴大為100%。垃圾處理、污泥處理、污水處理、工業廢氣處理勞務等增值稅即征即退比例由70%擴大為100%。為新型建設模式提供實質性稅收紅利。

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適用。新型建設模式項目方能否適用企業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直接關系到項目公司的稅收成本。建議考慮建設模式發展趨勢,以民生為本,對參與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或資源綜合利用的BT和BOT項目公司,允許其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降低其稅收成本。

完善與其他相關法規的銜接。一是建議結合會計準則對應規定,確認增值稅計稅依據。二是與建筑法協調統一。建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但在實際業務發生中,存在部分無資質建筑企業依托其他公司的資質、以其他公司名義參與招投標,以分包名義從事建筑服務活動的情況。應稅建筑服務由這部分無資質的業者實際提供,而名義上的納稅人實際上只出借資質而已,并非總分包業務關系。對于這部分因建筑行業資質管理扭曲業務活動形態的情況,在稅法上如何認定?如稅務機關根據業務實質判斷由建筑服務實際提供者承擔納稅義務,則與建筑法相關法規相背離;如根據業務表象承認建筑資質提供方為建筑服務納稅人,按總分合同關系開具相關票據。事實上與業務實質相背離,并相應存在虛開增值稅發票的風險,在案件稽查中又如何定性?建議協調平行法律之間對于同一經濟業務的確認,避免出現法律規范之間的沖突。同時,加速增值稅立法速度,提升法律位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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