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否存在應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一次性進入損益,如辦公家具等使用年限超過一年且賬面值超過5000元的,一次性進入損益
2.是否屬于稅法規定的可計提折舊范圍,具體包括: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
(2)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3)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4)已足額提取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5)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
(6)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
(7)產權不屬于企業的其他類資產(除融資租賃以外),如已出售給職工的宿舍;將廠區外的公路、道路等非本企業的資產計提折舊扣除
(8)其他不得計算折舊扣除的固定資產。
3.適用的使用年限是否符合稅法規定;
其中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為20年;
(2)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3)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
(3)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3)電子設備,為3年。
4.企業固定資產會計折舊年限長于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是否存在“多余”納稅調整
5.方法是否符合稅法規定;
提醒:固定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準予扣除,可以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6.折舊方法是否存在無正當理由變更情況;
7.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是否發生變化。
8.折舊及凈值是否存在計算錯誤;
9.完工固定資產原值結轉是否正確,是否存在多轉或少轉原值;
10.是否存在計提折舊的原值發生變化,是否存在多計或少計折舊的問題,是否存在人為調節利潤的情況;
11.暫估計提折舊,資產投入使用后是否在12個月內取得發票和調整;
12.將內設集體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如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集體宿舍、上下班交通車等集體福利部門設備、設施的折舊、維修保養費用等直接在稅前扣除。
13.將資產無償提供給子公司或其他法人公司使用計提折舊;
14.調增固定資產原值(計稅基礎)和累計折舊是否有依據;
15.購置舊固定資產的原值(計稅基礎)是否正確;
16.接受投資的固定資產的原值(計稅基礎)是否正確;
17.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是否在稅前扣除;
18.固定資產出售、報廢、毀損清理時,應由過失人和保險公司賠償的部分,是否作了稅前扣除;
19.評估增值的固定資產折舊是否在稅前扣除;
20.享受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政策,納稅調整是否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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