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上將政府補助歸于財政性資金。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第一款規定:
(一)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于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后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的收入總額。
(二)對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即: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政府補助,不繳納企業所得稅!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