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布《關于全面推進企業簡易注銷登記改革的指導意見》中規定,自2017年3月1日起,將在全國范圍內全面實行企業簡易注銷登記改革。
1、注銷階段股東涉稅事項
政策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五十五條規定:“企業在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自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當期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企業應當在辦理注銷登記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稅務機關申報并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政策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二、關于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的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長期不還的處理問題 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通知》(穗地稅發[2004]64號)第十五條規定:“關于個人投資者興辦的有限責任公司稅后利潤征稅問題 對于全部或者部分由個人投資者興辦的有限責任公司,在申請注銷辦理稅務清算時,其結余的盈余公積以及未分配利潤,在依法彌補企業累計未彌補的虧損之后,應按個人投資者的出資比例計算分配個人投資者的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2、注銷前企業所得稅申報注意事項
政策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五十五條規定:“企業在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自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當期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企業應當在辦理注銷登記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稅務機關申報并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84號)規定:“一、企業清算時,應當以整個清算期間作為一個納稅年度,依法計算清算所得及其應納所得稅。企業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清算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結清稅款。”
政策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規定:“二、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一)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
(二)用于交際應酬;
(三)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對外捐贈;
(六)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3、注銷前這些涉稅細節可能被忽視
政策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一)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二)產權轉移書據;
(三)營業帳簿;
(四)權利、許可證照;
(五)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政策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于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
4、企業注銷后賬簿等涉稅資料的保存應特別注意的事項
政策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62號)第二十九條規定:“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完稅憑證、發票、出口憑證以及其他有關涉稅資料應當合法、真實、完整。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完稅憑證、發票、出口憑證以及其他有關涉稅資料應當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此,賬簿等涉稅資料應當保存10年,不得擅自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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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