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酒店與旅游網站(以下簡稱X網站)合作,客人通過X網站預訂該酒店房間,并支付房款,房間標價為280元。客人入住后,由A酒店向客人開具280元的發票。每月A酒店與X網站結算,該房型結算價為224元,56元差額由X網站開具發票給A酒店。這樣開具發票是否合規?
有兩種處理方式。
第一種方式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銷售額,指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價外費用,指價外收取的各種性質的收費,但不包括以下項目:
(一)代為收取并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二)以委托方名義開具發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項。
因此,A酒店給客戶開具280元的服務費發票,X網站向A酒店開具56元的手續費發票。在這種方式下,操作中應有合同相關條款配合,即X網站受A酒店委托收取房費并由A酒店直接給客戶開具發票。現行法規對于符合規定的委托收取款項是認可的。
第二種方式
如果由X網站給客戶開具280元的發票,實際支付給A酒店224元,A酒店再向X網站開具224元的酒店服務發票。X網站與A酒店的服務合同里,如果沒有第一種方式下的相關條款約定的,通常應采取這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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