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公司簽訂了一個工程項目,公司承諾并履行為工程墊資,合同中約定,甲方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利息。現收到甲方支付的利息,是按貸款服務繳稅?還是按建筑服務繳稅?如何開發票?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附件《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第一條第(五)項第1點:“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業務活動”。所以公司為工程墊資,是為承包的工程支付材料費、人工費等,構成你公司的工程施工成本,不屬于將資金貸與甲方使用。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銷售額是指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價外費用是指價外收取的各種性質的收費。因此甲方支付的墊資利息,應該屬于公司取得建筑服務的價外費用,應按建筑服務繳納增值稅,并按建筑服務開具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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