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化之一:抵扣新規有大變化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7號)文,將增值稅率由四檔減并成三檔后,對未納入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范圍的一般納稅人,“農產品”進項稅額抵扣新規有較大變化。具體如下:
(一)產品高稅率,農產品進項扣除力度不度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期間,納稅人購進用于生產銷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稅率貨物的農產品維持原扣除力度不變。
(二)產品低稅率,其他農產品進項稅額據實或按11%扣除
一是取得一般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的,以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
二是從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以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金額和11%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三是取得(開具)農產品銷售發票或收購發票的,以農產品銷售發票或收購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1%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三)產品跨稅率,分別核算才能加計扣除
納稅人購進農產品既用于生產銷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稅率貨物又用于生產銷售其他貨物服務的,應當分別核算用于生產銷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稅率貨物和其他貨物服務的農產品進項稅額。
分別核算的,對用于17%稅率的貨物的農產品進項稅額保持簡并稅率前的抵扣力度,其他貨物服務的按“一般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或是其他銷售發票或收購發票“買價”的11%抵扣進項稅額。
未分別核算的,不論是否用于17%稅率的貨物、還是其他貨物服務,農產品進項稅額全部就不得加計抵扣,對用于17%稅率貨物的農產品,不再保持簡并稅率前的原抵扣力度,統一“以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或以農產品收購發票或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1%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四)普票抵進項,僅為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開具
未納入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范圍的一般納稅人,“農產品”進項稅額抵扣新規中涉及的普通發票,僅適用于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而開具的普通發票。納稅人從批發、零售環節購進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的蔬菜、部分鮮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發票,不得作為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憑證。
變化之二:“分期”才能“加計扣除”
為實現用于生產銷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稅率貨物的農產品維持原扣除力度不變,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中,引入了增值稅進項稅額“加計扣除”。按照新申報表填報規定,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劃分為“一般扣除”和“加計扣除”兩個時段進行,“加計扣除”需要“分期”才可以實現。因此需要特別注意兩個扣除時點。
(一)“一般扣除”的抵扣時點
一般納稅人在購進農業生產者自產農產品或者從小規模納稅人處購進農產品的“當期”,憑“取得(開具)的農產品銷售發票、收購發票和增值稅專用發票”,按照11%扣除率計算當期可抵扣的進項稅額。該項抵扣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第6欄“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欄。
(二)“加計扣除”的抵扣時點
一般納稅人在生產銷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稅率貨物領用農產品的“當期”,按簡并稅率前的扣除率與11%之間的差額計算當期可加計扣除的農產品進項稅額,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第8a欄“加計扣除農產品進項稅額”“稅額”欄。
變化之三:計算公式要準確
加計扣除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的計算方法,在財稅〔2017〕37號文件和國稅總局19號公告中,并沒有加計扣除的計算公式。計算公式出現在國稅總局19號公告的官方解讀中,具體如下:
加計扣除農產品進項稅額=當期生產領用農產品已按11%稅率(扣除率)抵扣稅額÷11%×(簡并稅率前的扣除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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