遞延收益相關的所得稅處理如下所示:
企業在進行遞延收益處理的時候,應特別注意與此相關的所得稅問題。根據《關于企業補貼收入征稅等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081號)第一條:企業取得國家財政性補貼和其他補貼收入,除國務院、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計入損益者外,應一律并入實際收到該補貼收入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根據該規定,按照新企業會計準則的核算要求,企業在以后期間收到政府補助金額,如例1,在年度所得稅匯總清算時,符合遞延所得稅負債的確認條件時應確認一項遞延所得稅負債;如果企業在當期收到該政府補助金額,如例2,在年度所得稅匯總清算時,符合遞延所得稅資產確認條件時需要確定一項遞延所得稅資產。
例1:某糧食企業按照相關規定和有關主管部門每6個月下達的輪換計劃出售陳糧,同時購入新糧,為彌補該企業發生的輪換費用,財政部門按照輪換計劃中規定的輪換量支付該企業0.06元/斤的輪換補貼。該企業根據下達的輪換計劃需要在20X8年10月至20X9年3月輪換儲備糧2億斤(每月轉換儲備糧量相同),款項于20X9年3月收到。
(1)20X8年10月份應根據輪換量2億斤和規定的補貼額0.06元/斤,確認其他應收款1200萬元借:其他應收款 12,000,000.00
貸:遞延收益 12,000,000.00
(2)20X8年10月將補償10月份的補貼計入當期收益借:遞延收益 2,000,000.00
貸:營業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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