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區分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

2017-06-05 16:32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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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也稱“納稅義務人”、“課稅主體”,是稅法上規定的直接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 扣繳義務人是稅法規定的,在其經營活動中負有代扣稅款并向國庫交納義務的單位。

1.納稅人

《辦法》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稱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下稱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增值稅,不繳納營業稅。

注意:

財稅[2016]36號適用范圍僅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銷售貨物和勞務適用《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38號)

2.扣繳義務人

《辦法》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以下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行為,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購買方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納稅人分類\劃分標準

《辦法》第三條,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應稅行為的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稱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一般納稅人,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小規模納稅人。

兩個特殊規定:一是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其他個人不屬于一般納稅人;二是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非企業性單位、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辦法》第四條,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成為一般納稅人。

會計核算健全,是指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

《辦法》第五條,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一經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后,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

增值稅會計核算相關文件:

會字[1993]83號 財政部關于增值稅會計處理的規定

會字[1995]22號 關于對增值稅會計處理有關問題補充規定的通知

稅發[2004]112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人用進項留抵額減增值稅欠稅問題的通知

會字[2012]13號 財政部關于印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企業會處理規定》的通知

會字[2016]22號 財政部《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處理規定》的通知

《辦法》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當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1.一般納稅人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

2.應當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而未申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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