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來襲:下月起增值稅普票開具未填稅號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2017-06-05 16:31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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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工作順利實施,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營造健康公平的稅收環境,增值稅發票管理愈發嚴格。

為進一步加強增值稅發票管理,保障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工作順利實施,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營造健康公平的稅收環境,現將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本公告所稱企業,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其他企業。

二、銷售方開具增值稅發票時,發票內容應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不得根據購買方要求填開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內容。銷售方開具發票時,通過銷售平臺系統與增值稅發票稅控系統后臺對接,導入相關信息開票的,系統導入的開票數據內容應與實際交易相符,如不相符應及時修改完善銷售平臺系統。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7年5月19日

以前我們對于開增值稅的專票要求比較嚴格,要公司的名稱、納稅人識別號、地址電話、開戶行及賬號,但是增值稅的普票沒有過多的要求,現在國家稅務總局明確要求開具增值稅的普通發票要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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