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公司是一家大型設備的生產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6年1月銷售2臺設備給老客戶甲公司,設備不含稅市價100萬,生產成本60萬。甲公司資金周轉困難,雙方簽訂了分期收款合同,合同約定總的交易價格120萬元。按五年分期付款。在發貨時開出增值稅專用發票,并一次性收取增值稅額20.4萬元。實際利率6.12%。
【會計處理】一、會計處理方面:《企業會計準則》規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銷售商品時,如果延期收取的貨款具有融資性質其實質是企業向購貨方提供免息貸款。企業應當按照應收的合同或協議約定價款的公允價值確定商品收入的金額,合同或者協議約定的應收款項與其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未實現融資收益。
因此,會計當期確認收入100萬元,延期五年確認20萬元的遞延收益。在發出商品時,
借:長期應收款 120萬
銀行存款 20.4萬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0萬
未實現融資收益 20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20.4萬
同時,結轉銷售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60萬
貸:庫存商品 60萬
年末確認融資費用=100*6.12%=6.12萬元
借:未實現融資收益 6.12
貸:財務費用 6.12
會計利潤=100-60+6.12=46.12萬元
二、稅收處理方面:《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這種確認收入實現的方式未遵循權責發生制,是基于納稅必要資金的原因,考慮納稅人實際的稅負能力而規定的。一般情況下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銷售商品,交易金額都比較高,涉及稅款數額較大,如果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收入,在沒有收取貨款的情況下很可能缺乏必要的納稅資金,會給企業帶來巨大的資金壓力,出現資金周轉困難。
因此2016年根據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24萬元,結轉成本12萬元,確認所得12萬元。
三、結論:匯繳納稅申報時調整實務如下。
1、填報A105020表第6行(一)分期收款方式銷售收入納稅調整金額-76萬(100-24);
2、填報A105000表
第3行(二)未按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收入 調減金額76萬
第22行(十)與未實現融資收益相關在當期確認的財務費用 調減金額6.12萬元;
第29行(十六)其他 調增金額48萬元(60-12)
3、主表A100000
第15行納稅調增額 48萬元
第16行納稅調減額 82.12萬元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