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式公寓的配套服務可以進行什么稅收籌劃?

2017-05-31 10:57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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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出租酒店式公寓的納稅人,應該選擇不提供配套服務,按出租不動產納稅合適,還是選擇提供配套服務按酒店服務納稅更優惠?

籌劃實務: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務等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9號)規定:納稅人以長(短)租形式出租酒店式公寓并提供配套服務的,按照住宿服務繳納增值稅。

出租方沒有提供酒店式管理的,按出租不動產到地稅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月租金收入沒有達到3萬元的,免征增值稅,所以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月租金超過3萬元的,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出租方提供酒店式管理,按酒店服務計繳增值稅,月銷售額沒有達到3萬元的,免征增值稅,只能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小規模納稅人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個人不可以代開;

所以對個人出租方,選擇不提供配套服務,按出租住房繳納增值稅。未達到起征點的,免增值稅,達到起征點的,按1.5%繳納增值稅,且可以到地稅機關代開;

對小規模企業出租人,則優先選擇提供配套服務,按酒店服務計繳增值稅,適用的征收率是3%,而不是出租不動產的5%;

一般納稅人出租人,不能選擇簡易計稅或有進項的情況下,也優先選擇提供配套服,按酒店式服務計繳增值稅。可以抵扣進項稅,適用6%的增值稅稅率,而不是按出租不動產適用11%的稅率;能選擇簡易計稅且幾乎沒有可抵扣進項稅的一般納稅人應當選擇不提供配套服務,按出租不動產5%計繳增值稅,避免酒店服務6%的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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