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企業員工出差在某旅游公司訂購一張機票,該張機票款分為現金和積分抵扣兩部分支付,旅游企業就積分抵扣的部分開具旅游費發票,企業取得該旅游費發票能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第八條的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外,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因此,企業取得積分抵扣機票部分金額的旅游費發票,支出沒有實際發生,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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