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捐贈全額扣除的情況包括哪些?
答: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修改的決定,將第九條修改為:“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后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而對于公益性捐贈全額扣除,只有個人所得稅法列舉了的才是全額扣除,除此之外都不得全額扣除。
1.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紅十字事業的捐贈,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準予在稅前的所得額中全額扣除。
2.個人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準3.予在稅前的所得額中全額扣除。

3.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對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贈,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準予在稅前的所得額中全額扣除。
4.對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向汶川大地震受災地區的捐贈,允許在當年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看完了會計學堂的上述分析,對于公益性捐贈全額扣除的情況,您這下是否已經清楚了呢?如果您想知道更多會計方面的知識,趕緊訂購我們的課程獲取更加詳細的內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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