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計提和繳納數額不一致怎么辦?
一種是 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理由是2012年度所得稅費用應交與預交有差異);一種不做 通過該科目(理由是因匯算清繳時2012年度已經結賬),直接調整2013年年初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等,其實兩種處理方法大同小異,均不影響2012年的報表,只是影響2013年資產負債表的年初數。

如何協調總分公司所得稅主管局不一致:
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跨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2009年起新設立的分支機構,其企業所得稅的征管部門應與總機構企業所得稅征管部門相一致;2009年起新增跨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按基本規定確定的原則劃分征管歸屬,其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的管理部門也應與總機構企業所得稅管理部門相一致。
意思說,如果你們總分公司都是在2008年底之前成立的,分公司所得稅當時屬于國稅管理的不再調整。如果2009年起新設立的分支機構,其所得稅主管部門應與北京總機構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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