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非居民企業通過券商在交易平臺上出售原始股,是否需要扣繳企業所得稅?
答: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稱條例)第七條第(三)項規定,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所得屬于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取得的所得,或者非居民企業雖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但其取得的上述股權轉讓所得與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稱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除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于QFII和RQFII取得中國境內的股票等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 79號)可以免稅外,目前無其他免稅優惠待遇。
2、根據稅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上述股權轉讓所得應在中國繳納的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實行源泉扣繳,由所得支付人在支付相關款項時代扣代繳。如上述應納稅款未依法扣繳或者屬于無法扣繳情形,根據稅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應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業在所得發生地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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