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票丟失可以用復印件入賬嗎?
(1)納稅人丟失已開具的普通發票的發票聯,應根據《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丟失發票,應于發票丟失當日或次日(節假日順延)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并向主管稅務機關指定的報刊等媒介刊登公告聲明作廢.納稅人丟失發票辦理丟失聲明的,必須在具有全國報刊號的報紙上刊登.

(2)開具發票一方丟失已填開的發票聯,應重新開具發票交對方入賬.重新開具發票時,應在備注欄填寫丟失發票的客戶名稱、發票種類代碼和號碼、金額,開票單位.開具發票方記賬時附上丟失發票的其他聯次作為合法入賬憑證.
(3)取得發票一方丟失已填開的發票聯,應取得開票方發票存根聯或記賬聯的復印件,并注明"此件是我單位提供,與原件相符",加蓋公章后,方可作為原始憑證.實行電子發票的,由開票方按丟失發票代碼、號碼查詢打印(復印)發票圖片,加蓋開票方公章作為入賬憑證.發票存根聯或記賬聯的復印件只能作為原始憑證的附件,不能直接代作原始憑證.
普票丟失可以用復印件入賬嗎?
1、發票聯丟了不能開負數票;
2、記賬聯復印件必須加蓋開票方公章,購貨單位憑此原件入賬.最好是在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3、記賬聯原件必須是在開票方的手中,不能將原件給購貨方.今后稅務查票時都會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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